人民日报图形版
检索
文字版
回顾
重要新闻
领导行踪
部委信息
经济新闻
综合新闻
体育新闻
国际新闻
重要评论
理论观点
文艺副刊
海外版

华东版
华南版
市场报

环球时报
讽刺
质量万里行
新闻战线
大地
时代潮
人民论坛
上市公司
邓小平文选
中华人物
网友信箱
为您服务
报刊导航
知名站点

泄密案为何久拖不决(社会观察)

  本报记者  王华兴 王斌来

  哈尔滨万龙国际药烟有限公司是一九九一年四月成立的合
资企业,主要开发生产治疗痔疮的药烟“克痔宁”。正当万龙
公司产销两旺时,作为合资一方的副董事长常树亭状告万龙公
司生产假药烟。为此,省有关部门成立专案组进行调查。省监
察厅四室副主任王顺担任专案组副组长。

  王顺在办理药烟案过程中与常树亭及其妻关秀珠相识。一
九九五年十二月,常树亭另外成立哈尔滨长城药烟有限公司,
聘王顺担任理事,王顺化名王江河,从公司每月领取二百六十
元交通费。王顺还推荐自己的妻子任公司会计,弟弟当司机,
儿子任业务员。从公司成立到一九九六年六月,王顺共参加过
两次董事会,平时也过问经营情况。

  一九九六年初,关秀珠到王顺办公室向其索要原省委主要
领导同志一九九五年关于药烟案的批示,经王顺同意,由四室
工作人员将批示复印件交关秀珠带走。一九九六年十月,王顺
到长城药烟研究所,将人民日报有关药烟问题向中央领导上报
的内参(机密)复印件交给了关秀珠。此外,王顺还将专案组
起草的,以省纪检委名义报给原省委主要领导同志的有关药烟
问题的调查报告,交给了关秀珠。

  王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办理案件的条件,直接参与
案件一方当事人常树亭的经营活动,安排三名亲属到常树亭的
企业工作,违反了党和国家有关规定。更为严重的是,他借职
务之便,将机密文件提供给一方当事人常树亭,严重违反了国
家法律和保密规定。

  一九九五年至一九九六年,常树亭指使其妻关秀珠从省人
大农林委企业处原处长王荣手中先后获得省委办公厅印发的有
关药烟问题三期秘密级《情况通报》。另外,王荣也受聘担任
了哈尔滨长城药烟有限公司理事。一九九六年十月,在常树亭
的指使下,关秀珠把从王顺、王荣处得到的上述文件大量复印,
并把其中一些文件的复印件摆放到哈尔滨市四家药店的柜台上
展示,并提供给购药人员。同时,还把人民日报内参和省纪检
委报给原省委主要负责同志的有关药烟问题的调查报告大量复
印传发。在常树亭的组织、策划下,无业人员翁礼将上述文件
的内容原文编印在非法出版物《痔疮咽雾康》小报上,印刷了
二十余万份,在社会上广为散发,还向全国一千多家报刊邮寄
了四千五百余份。

  经黑龙江省权威部门鉴定,以上文件和《痔疮咽雾康》小
报上编印的内容均为国家重要机密。王顺、王荣、常树亭、关
秀珠、翁礼等人的行为泄露了未公布的省一级纪检监察工作的
重要部署、案件综合分析材料以及未公布的省纪检监察机关正
在立案查处的案件的具体案情、有关情况。他们的行为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的有关规定,已经构成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罪,应当承担刑事责
任。

  关于这起泄密案,原省委主要负责同志亲自部署有关部门
进行调查。据参加调查的省保密局局长介绍,这起泄密案泄密
文件数量多,在社会上的不良影响大,应该说是情节严重。调
查组的工作已于一九九七年四月全部完成,并有文字报告和处
理意见。可至今一年多过去了,此案仍未做处理。

《人民日报 》1998-10-06 第4版


上一篇 下一篇
回主页 回页首

为保证准确阅读人民日报网络版,请将中文平台字库设置为国标扩展码(GBK).
欲免费下载国标扩展码(GBK)中文平台,请点击四通利方

人 民 日 报 社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授 权 禁 止 复 制 或 建 立 镜 像 。
email info@peopledaily.com.cn

电话:(010)65092993 (010)65091079
日本镜像 Emailinfo@peopledaily.co.j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