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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有关判决
内地法律界人士发表意见
指出该判决有损香港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其
中有关内容违反基本法的规定,是对全国人大及
其常委会的地位、对“一国两制”的严重挑战

  新华社珠海2月6日电 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1月29日就
港人在内地所生子女居留权案件所作判决引起了内地法律界人
士的极大关注。正在珠海参加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委会政务、法
律小组会议的多位内地法律专家和部分法律界人士今天在此间
举行了座谈会。这些法律专家都曾参加过香港特区基本法的起
草和香港特区筹委会、预委会的工作。他们认为,该案的判决
将导致在港享有居留权的子女人数大量增加,加重香港社会各
方面的负担,有损香港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尤其令人愤慨
的是,该判决中有关特区法院可审查并宣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
会的立法行为无效的内容,违反基本法的规定,是对全国人大
及其常委会的地位、对“一国两制”的严重挑战。

  关于“宪法性管辖权问题”,北京大学法律系肖蔚云教授
说,终审法院判词中的“法院宪法性管辖权”部分是其法理基
础,但这恰恰同“一国两制”背道而驰。基本法的指导思想和
法理基础是“一国两制”,“一国”是前提,首先香港特区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是我国的一个直辖于中央人
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在这个前提下才谈得上人大授予特区
高度自治权,特区的这种地位决定了特区终审法院根本无权审
查和宣布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行为无效。根据宪法的规定,
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人大的立法行为和决定是任何
机构都不能挑战和否定的。终审法院宣称具有这种权力,实质
上是认为自己可以凌驾于人大及其常委会之上,这既违反宪法,
与国家体制不符,也是完全违背“一国两制”的原则的。

  北京大学兼职教授邵天任说,基本法第19条规定的法院审
判权是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权,而判词却引申出法院具有“宪法
性管辖权”,这在基本法的规定中是完全没有依据的。终审法
院宣称拥有宪法性管辖权,在权力关系上,是把自己凌驾于全
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之上;在管辖范围上,是把管辖权扩展到北
京。基本法没有赋予它这种权力,也不可能赋予它这种权力。
判词的意思很清楚,就是特区终审法院的权力带有主权性质,
这是十分荒谬的。我国是一个单一制国家,国家主权是不可分
割的,由中央政府统一行使。判词宣称终审法院的权力是从主
权派生而来的,据此便可宣布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立法行为无
效,这实际上是要把香港变成为一个独立的政治实体。

  关于特区法院的管辖权问题,肖教授说,终审法院的管辖
权是有限的,不是无限的。基本法规定香港享有独立的司法权
包括终审权,但同时基本法第19条对香港法院的管辖权做了限
制,即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管辖权的限制。第
19条还明确规定特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
”。这些限制包括不可质疑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立法行为,对
这些行为特区法院是没有管辖权的。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吴建璠教授说,基本法第19条规定
特区法院继续保留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的限制,
这种限制包括了法院只执行法律而不能对法律提出质疑,也包
括了作为地方行政区域的法院不能对中央立法提出质疑。在香
港回归祖国前是如此,在香港回归后也仍然应该是如此。说特
区终审法院有权审查法律以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行为,
是直接抵触基本法第19条的规定的。

  邵天任教授说,判词承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行为
是主权行为,同时也承认香港回归前法院不能质疑英国议会立
法,但却武断地说,现在可以不受这个限制,这是殖民地的东
西。如果这种逻辑成立,法院就可以任意废除香港原有法律。
这样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就会处于不确定、不稳定状态,基本法
规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
和习惯法,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
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就无从谈起。

  关于谁有权审查香港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问题,肖教授说,
审查香港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力,不是
终审法院的权力。根据基本法第17条规定,特区立法报全国人
大常委会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征询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后,
如认为特区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有关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与
特区关系的条款不符合基本法,可将有关法律发回。同时根据
基本法第160条,香港原有法律除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同基本法
相抵触外,采用为特区法律。以上基本法的规定充分说明,审
查香港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的权力在全国人大
常委会,而不是在特区终审法院,整部基本法没有任何地方规
定终审法院有这种权力。判词说终审法院可审查人大常委会的
决定是否符合基本法更是十分错误的。

  关于基本法解释问题,吴建璠教授说,根据我国宪法,法
律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基本法也明文规定,基本法
解释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特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解释基本法
的权力是人大常委会授予的,而且是有限制的。判词却把特区
法院对基本法的部分解释权任意扩大,并且颠倒了权力来源。
基本法第158条第3款规定,“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
件时需要对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
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
的判决,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应由香港特
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条款
作出解释。”判词认为特区法院在审判案件时,如果需要同时
解释基本法的几项条文,只要其中主要条文属于特区自治范围
内的条款,那么同时对中央负责管理事务及中央和特区关系的
条款进行解释就不必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这种解释实际上是
收窄了需提请人大常委会解释的范围,也是非常错误的。

  肖教授认为,就基本法的解释权来说,终审法院对基本法
的解释权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予的,不是其本身固有的。解释
的范围也是有限制的。在涉及中央管理的事务和中央与特区的
关系时,要依法提请人大常委会解释并以人大的解释为准,而
按照判词,终审法院却可以推翻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变成人大
要听特区终审法院的。判词完全把中央与特区的关系弄颠倒了。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许崇德说,基本法第22条第4款规定“中
国其他地区的人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须办理批准手续”。这项
条款属于“中央与特区关系条款”是毫无疑问的,因此,该条
款中“中国其他地区的人”的解释权理应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终审法院对此随心所欲,自作主张,是要为此承担历史责任的。

  关于子女居留权问题,许崇德教授说,无论是筹委会关于
实施基本法第24条第2款的意见,还是特区的有关立法,都是从
保持香港稳定繁荣的大局出发,都是要防止大量人口涌入香港,
给特区造成各方面的压力。特区成立一年多来,这些规定对缓
解香港外来人口的压力起到了好的作用,符合香港发展的整体
利益。在两地出入境管理机关的密切配合下,从1994年至今已
安排了7.8万多名(其中1997年7月后赴港的有4万多)港人在
内地的上述子女有秩序地赴港定居,避免了大量人口涌入香港。
终审法院1月29日的判决后,在香港发生的事实,以及社会舆论
和民意显示,已经给香港社会带来负面影响,既不符合港人的
利益,也不符合维护香港繁荣稳定的目标。在金融危机已经对
香港社会造成严重困难的情况下,进一步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忧
虑和恐慌。这是特区终审法院自作主张所造成的严重恶果。

  参加座谈会的法律专家们说,特区成立一年多来,中央政
府坚定执行“一国两制”方针,严格按照基本法办事,全力支
持以董建华为首的特区政府的工作,不干预特区高度自治权范
围内的事务,这是有目共睹的,香港乃至国际社会普遍予以好
评。但是,我们不能容忍终审法院的先生们肆意挑战全国人大
及其常委会的权力,基本法的权威必须坚决地予以捍卫。

《人民日报》 (1999年02月08日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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