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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国资岂能置法律法规于不顾?
———对宝清县百货公司出售房屋产权的调查
(社会观察)

  本报记者 李有存

  近日,黑龙江省宝清县百货公司下岗职工马艳华等人给本
报来信,反映公司领导背着下岗职工出售房屋产权,使他们的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为此事记者采访了宝清县县委几位领导同
志。

  据了解,马艳华于1994年下岗后,开始承包经营百货公司
的婚礼用品商店,并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书。1996年,双方再
次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确定从1996年11月1日到2002年12月31日,
马艳华继续承包经营该婚礼用品商店,承租期6年,租金一次交
清。

  1998年10月13日,宝清县百货公司召集职工开会,公司经
理张文平向到会的几十名职工宣布了百货公司决定将部分所属
房屋产权出售,其中包括马艳华所承租的婚礼用品商店及其他
十余名下岗再就业职工所承租的房屋。张文平在会上强调说,
此次出售的房屋产权要“整体出售、一人购买”,底价为450万
元,同等条件下已承租职工优先,如要竞价,优先高价;如果
要集体购买,由一人牵头,组织职工报名购买。

  听到房屋出售的消息,马艳华立即在会上提出,要购买自
己承租的婚礼用品商店。张文平说不可以,政府规定只能整体
购买,或者由一人牵头,多人集体购买。

  马艳华已下岗多年,承租此商店的收入是全家唯一的经济
来源。但450万元的底价,对一个下岗职工来说,是无法承受的。
可是如果失去了房子,也就失去了经济来源,这不但是马艳华
面对的难题,而且也是其他下岗职工和二十几户承租户共同面
对的难题。经商议,他们决定由马艳华牵头,大家共同筹集资
金,买下所租房屋,并让马艳华作为购房代表向张文平说明了
购房意愿。张文平说商业局还没有下发售房细则,让他们回去
耐心等待通知。

  在近两个月的等待中,马艳华多次打电话给张文平询问此
事,张文平以各种理由推托说,房子何时出售还未定。一直等
到1998年12月15日,马艳华见到张文平,又询问其有关集体购
房一事。张文平回答说,房子已卖给了个体业者谷凤云,是县
商业局决定卖的。马艳华随即找到商业局卜局长,问为什么卖
房的事不通知承租户和全体职工。卜局长答复说:“你没钱,
不具备购买条件。”马艳华问怎么才能符合购买条件,以前会
上宣布的购买条件还算不算数。卜局长回答:“卖房的事就这
样定了,这是局党委的决定,你们有意见爱找谁就找谁去吧。

  马艳华只好和百货公司其他下岗职工承租户一起找到张文
平,问卖房的事到底属实不属实。张文平向他们出示了一份房
屋买卖合同书,证明此房已卖出。令马艳华等人大为吃惊的是,
合同书上约定的交房日期竟然是1998年12月20日,即百货公司
与马艳华所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确定的承包期限远远未到,百
货公司便单方面与其解除了承包经营合同。

  记者问县委副书记华泽贵、李远兴,宝清县百货公司的这
种做法合适吗?他们说,因县百货公司欠债多,县里同意他们
出售部分(一半)房屋产权。当时县里定的是要公开出售。但
商店怕房屋出售后,工商行等债权单位来要钱,所以经县商业
局领导同意私下将房屋卖掉,偷偷签订售房合同。县国资局同
志告诉记者,他们对县百货公司出售房屋的评估价是487万元,
实际售出价是450万元。他们出售房屋的目的,一方面因欠债多,
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逃债。

  华泽贵还说,县委认为马艳华等人上访是有理由的,但因
为卖房合同已签订,难以纠正。我们不但对百货公司的做法进
行了批评,而且还要对主要责任人进行组织处理。马艳华通过
法律程序解决问题,我们不但督促百货公司领导积极应诉,而
且积极支持法院依法判决。

  编 后

  对国有小型企业出售转制问题,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出售
企业产权应坚持以优惠价格优先本企业职工的原则,然后才面
向其他社会法人或自然人。同时还规定,产权出售一般应采取
公平竞价方式,竞价求高,禁止私下交易。而黑龙江省宝清县
百货公司的所作所为,显然是有悖于国家有关规定的。关于保
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8条规定:
“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
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售房屋的,
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而黑龙江省
宝清县百货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行为,也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关于解除经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经协
商同意”的规定。

  宝清县百货公司的这种违反国家政策的做法,不仅损害了
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挫伤了下岗职工再就业的积极性。
我们希望此事能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尽早纠正宝清县百货公
司的错误作法。从此事也可看出,下岗职工在再就业的过程中,
学会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人民日报》 (1999年02月09日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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