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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兼并特征及行为规范

  赵  泉

  近年来,根据对国有经济实施战略性改组的需要,企业兼
并作为企业低成本扩张、形成规模经济、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
市场行为,在各地日益普遍地开展起来。但现实中,企业兼并
行为失范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导致利益关系的失衡,甚至
还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因而企业兼并行为亟待规范。

  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
失去法人资格或独立经济实体资格的行为。它具有以下特征:

  企业兼并是以兼并企业存续和被兼并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或
独立经济实体资格为法律后果的行为。这是企业兼并行为的目
的性特征。这一特征使企业兼并与企业收购、新设、合并等行
为区别开来,是市场经济自由竞争、优胜劣汰规律在法律上的
反映。企业通过竞争,择优汰劣,推动社会资源向着平均利润
高的企业和产业转移,从而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实现产
业结构的优化。

  企业兼并是有偿转让企业全部产权的行为。这是企业兼并
行为的有偿性特征,是商品经济的流转性和等价交换规律在法
律上的反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方面,企业是以营利为目
的的经济组织,是商品交换的主体,兼并是企业根据市场需要、
低成本扩张而获取更大经济效益的手段;另一方面,企业本身
也是商品,即商品交换的客体。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低效益
的企业产权会朝着高效益的企业流动,以产生更大的经济效益。
这其中,兼并企业购买被兼并企业的产权,是要支付成本的,
是有偿的。企业兼并的这一特征,使它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
关、停、并、转”中的“并”区别开来。由于企业兼并是转让
企业全部产权的行为,因而企业兼并法律关系具有与一般买卖
关系所不同的特点,即企业兼并中产权转让的标的是企业资产
要素的集合体,既包括企业的有形财产,也包括无形财产,而
后者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易被忽视。

  企业兼并是企业意思机关作出的意思表示。这是企业兼并
行为的意志性特征。企业作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经济组织,有其
独立的意志,其兼并或被兼并的意思表示应当通过其意思机关
独立作出。企业的意思机关是企业的权力机关,有权对包括兼
并在内的一切重大事项作出决定。企业因种类不同而意思机关
有所不同。企业的内在意志只有通过表决,以意思机关决议的
形式表现于外部,让他人知道,才有可能获得法律上的意义。
企业对依其意思表示而实施的兼并行为享有由此产生的利益,
同时也要承担由此而带来的风险。基于此,企业兼并中任何欺
诈、胁迫、违反企业真实意思表示的“拉郎配”等,皆是法律
所不允许的。

  企业兼并是依照法律进行的行为。这是企业兼并行为的合
法性特征。企业兼并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它关系
到企业主体资格的存亡、产权的转让、兼并企业及被兼并企业
债权债务关系的变更、劳动关系的变更等一系列权利义务关系
的设立、变更与终止,因而无疑应受法律的规范。联系企业兼
并的意志性特征进而分析,企业兼并既是任意性行为,又是强
制性行为。其任意性表现在:企业兼并可由企业自治,按照企
业章程,通过企业意思机关来决定。其强制性在于必须按法律
规定进行。无论兼并双方当事人还是政府主管部门,都应依法
办事。企业兼并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还意味着企业兼并行为是
要式法律行为,应当具备法定的形式,兼并合同必须以书面形
式订立并公告,有的还要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上述企业兼并的内涵及其特征,决定了企业兼并的运作必
须符合法定的条件、程序。一般来说,企业兼并应具备以下条
件:一是兼并双方主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二
是意思表示真实,即兼并行为是出于兼并主体的自愿,反映其
真实意思;三是兼并行为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在具
备法定条件的基础上,企业兼并的具体运作需要合理、公正、
高效的法律机制作保障,这突出体现在企业兼并立法中关于运
作程序的规定上。

  从当前企业兼并运作的现实情况看,为了保证企业兼并行
为依法正常进行,除了应尽快制定统一的企业兼并法外,还亟
须解决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规范政府行为。在我国,政府在企业兼并中扮演着双
重角色,一方面是进行宏观调控的“看得见的手”,另一方面
又是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代表。因而实践中时常发生政府的宏观
调控职能与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相互混淆的情况,政府行为不够
规范。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可以考虑借鉴国外的经验,政府设
立专门的兼并主管机构,统一负责协调、监督兼并事宜,使政
府既履行好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的职责,又发挥好宏观调控、
公共服务的职能,从而使兼并中的政府行为规范化,保证兼并
能够公开、公正、高效地运作。

  二是发展企业兼并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在企业兼并中起着
重要的作用,不仅为兼并提供各方面的服务,而且还可以活跃
兼并市场,推动企业兼并的健康发展。因此,适应对国民经济
实施战略性改组的需要,我国应适当发展并规范企业兼并中介
机构,以适应企业兼并运作专门化的需要。

《人民日报》 (1999年02月09日第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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