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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4年以来,我国的教育费附加一律以“增值税、营业
税、消费税”为计征依据,以3%的附加率,分别与“三税”同
时缴纳。教育费附加的开征,既符合我国解决教育经费投入问
题的政策,又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教育经费的不足,为繁荣教
育事业作出了积极贡献,但作为非主体税种没有引起各有关机
构的重视,由此所形成的“渗漏、管涌、溃口”等现象,亟须
修补和堵住。
“渗漏”,是指征收环节的流失。税务机关从事主体税种
的征收。而教育费附加自开征以来,一些地方的工作并不尽如
人意。近年来虽有好转,但很多地方从未做到足额征收,致使
相当数额的教育费附加在征收环节流失。据有关信息通报,目
前全国教育费附加的实征数只占到应征数的50%左右。
“管涌”,是指管理环节的问题。税务机关征收的教育费
附加经国库上缴财政机关后,由于有些地方财政机关执法观念
不强,政策界定模糊,管理随意性很大,特别是那些地方财力
有限、财政缺口较大的地区,时常发生教育费附加被挤占、挪
用、截留、拖延拨付和抵顶预算内拨款的现象。
“溃口”,是指使用中的层层扒皮。我国的财政体制是由
财政部门将教育经费拨给教育主管机构,再由主管机构拨给学
校。现行财政体制中“事权与财权的不统一现象”,在一定程
度上造成了教育主管机构经费不能及时到位甚至经费紧张,从
而导致某些法制观念不强的教育主管机构瞄准了教育费附加,
采用挤占、挪用、截留等手段蚕食和分流这部分专款,层层扒
皮后,附加费落实到学校便所剩无几了,造成最后环节的“溃
口”现象。
针对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使用中的问题,我建议采取
以下对策:
一是要统一和提高各有关部门领导的思想认识。征、管、
用教育费附加问题严重的地方,说明有关领导对教育费附加的
重要性认识不足。要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各级领导对教育费附加
征收问题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意识。
二是要进一步强化财政主渠道的作用,加大税收征管力度。
对教育费附加,希望国家在整顿税种的大形势下,应将其改为
独立“税种”,在科学设定税基的前提下,确保其更加稳定,
以适应国家财政教育经费支出的比例。
三是加强对教育费附加的管理和监督审计工作,努力提高
其使用效益,彻底堵住教育费附加的“渗漏、管涌、溃口”现
象。
山东沂水县高桥地税分局 杨广强
《人民日报》 (1999年04月03日第5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