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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 明
最近,山西省临汾市汽车修理厂职工状告该厂董事长的一
场官司引起了广泛的注意。
1997年7月,山西省临汾市政府为加快企业股份制改造步伐,
决定选择部分企业作为试点,集体企业临汾汽车修理厂被列为
试点单位。
同年7月29日,汽修厂在有关单位领导主持下召开了股份制
改造动员大会,在职工并不了解“股份制”的内涵和应如何入
股的情况下于7月30日贴出公告,其主要内容为:凡愿意参加入
股的职工,务必于8月5日前交股金,过期不候!
8月5日,有关部门把全厂所交纳的股金全部封存。
9月5日,厂里宣布召开首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长。当有
关领导把封存了一个月的股金启封,职工方知道汽修厂81名职
工中80人以不等数额交股金40万元左右,原企业各项资产42万
元,原厂长贾秀环一人入股113万元。接着,大会宣布每千元为
一股,一股一票进行选举。职工以40万对贾秀环的113万,董事
长自然落到了占股份58%的贾秀环头上。
9月11日,临汾市工商局批准改制后的山西临汾汽车修配有
限公司挂牌营业。
9月17日,临汾市委书记王春元到该公司走访,贾秀环所投
入的113万元“股金”究为何物方真相大白。在113万元中无分
文现金;贾所持临汾宏泰公司(贾的丈夫为该公司董事长)股
权98万元(现已查明贾在宏泰公司没有股份);贾个人“夏利
”轿车一辆;沙发桌椅等实物以及原汽修厂所欠贾的集资款债
权6.4万元。
真相大白,职工大哗。首先,汽修厂改为股份公司,入股
是否应本着公开的原则进行?其次,成立公司,股权是否能入
股?债权是否能入股?实物应如何入股?再次,上述几项如不
符合入股条件,贾秀环的入股行为是否违法,是否侵犯了其他
股东的权益?第四,9月5日召开的以一股一票为基础的董事长
选举是否有效?
职工认为:按照《公司法》所规定的条款和有关程序,贾
秀环以113万元股权、债权、实物入股并由此成为董事长违反了
《公司法》。
这场纠纷引起有关部门重视。临汾市专门发文件要求贾将
98万元股权在1997年底前变成现金。于是,贾秀环在停止入股
三个半月的1998年12月29日将98万股权转让给一个叫陈巧克的
人,并从陈处拿到98万元现金入账。此举可谓亡羊补牢,但晚
不晚呢?8月5日终止入股,9月5日她当上了董事长,此时此刻,
贾秀环到底入了几股呢?
贾秀环认为:98万元股权入股是经过有关部门同意的,虽
然《公司法》规定了5种出资方式,但临汾市有关部门同时又认
为可以多种方式投资入股,比如技术信息、经济关系。1997年
9月4日,有关部门同意将贾持有的宏泰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汽修
厂法人持有,汽修厂理所当然应付给贾转让费,由于汽修厂无
力支付,双方即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这是一种经济关系,符合
有关政策,当然可以入股。
8月5日终止入股,9月4日即召开股东大会选举前一天,从
丈夫的公司弄一个出资证明,办好所谓转让手续,再由自己任
厂长的汽修厂买下来。如此,汽修厂就欠了贾秀环98万元,再
以政策允许债权入股为由,以113万元控股58%成为该公司的董
事长、总经理。此番手脚可谓用心良苦。
此案涉及的似乎仅仅是一个小小的汽修厂,但它所折射出
来的问题值得深思。在全国的企业股份制改革中,我们到底以
什么为依据,以什么为准绳?如果汽修厂的改革可以在法律之
外“创造”出第六种、第七种入股方式,以此类推,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的秩序如何建立?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何以落实?作
为一个企业家,首先的一条就是知法、守法,反之,他们怎能
承担重任?此案虽然没有最终审结,也不管结果如何,但职工
们手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充分体现了他们的自身素质和法律意识。
刊头设计:河北农业大学 常 江
《人民日报》 (1999年04月03日第6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