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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达
我的朋友有一个孩子,去年小学毕业,上初中去了离家很
远的一所“民办公助”学校。我好生纳闷:当年北京市教育部
门已经作出了小学毕业生免试就近升入初中的规定,这孩子何
以能“就远”到条件相对来说好一点的“民办公助”学校读书
呢?孩子的家长透露了其中奥秘:只要多花钱,就可进这个校。
“民办公助”这样的学校究竟应该怎样招生、怎样办?国
家有明确的规定,笔者不想讨论。但是,类似上述那种“特殊
”现象,在社会生活中却屡见不鲜,不能不引起人们的思考。
“特殊”,往往是指在人们应该普遍遵守的规则内,网开
一面,为少数人提供特别的机会和待遇。客观地说,在社会主
义初级阶段,这种有悖于规则和常理的现象是一时难以消除的。
然而,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来看,这种
现象又非消除不可。因为,国家制定的各种法律、法规是对所
有公民的。从理论上说,没有一个人有超越法律、法规的特权。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只能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最终损害
的是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话题再回到上面举的例子上。近闻北京市教委已作出继续
巩固“初中生免试就近入学”这一改革成果的几点决定,其中
有:在继续实行电脑派位的基础上,规范百姓意见较大的一些
民办公助学校的招生办法,禁止其提前招生,禁止其以考试择
优,这类学校也将通过电脑派位录取学生,以维护政策与全局
利益。由此可见,消除社会生活中不公平、不合理的“特殊”
现象,不是不可为,而是看决策者头脑里是否有法治意识。
《人民日报》 (1999年04月03日第6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