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10-09
第7期

                       




“毛阿敏偷税案”审理前后

  毛阿敏偷税案水落石出及税务机关对她处以重罚的消息披
露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许多读者来电询问:毛阿敏究
竟在哪些地方偷税,税务机关为何要对她处以所偷税款3倍的罚
款。

  记者就读者关心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及参加今年9月29日“毛
阿敏偷税案”嘉兴听证会的知情者作了采访。据税务调查人员
介绍,毛阿敏自1994年1月至1996年3月期间,与8个扣缴义务人
有共同偷税行为。税务调查人员在听证会上提供了以下举证:
在江苏连云港演出中,毛阿敏按假合同申报纳税的申报表和完
税凭证;在河南安阳演出中,毛阿敏与安阳电视台签订的演出
收入5000元的假协议;在浙江义乌演出中,按假合同征收毛阿
敏税款1000元的完税凭证;在四川乐山演出中,毛阿敏与乐山
电视台签订的取得演出费1.6万元的假协议;在浙江江山演出
中,毛阿敏签字的收入3000元的虚假纳税申报表……以上8次共
同偷税行为中,毛阿敏共偷税计27.1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规定,税务机关决定,对毛阿
敏处以所偷税款3倍的罚款,即81.33万元。

  当事人毛阿敏未到会听证,其代理人北京谢朝华律师事务
所谢朝华、陈凤山参加了听证会并与税务调查人员在听证会上
进行了辩论。首先双方就若干证据事先未出示给当事人等程序
问题进行了辩论。此后,就毛阿敏是否因8份少填演出收入的合
同负有法律责任问题,双方再次展开辩论。两位代理人认为,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毛阿敏的税款应由扣缴义
务人代扣代缴,毛阿敏不负有自行申报纳税的义务。在本案中
毛阿敏取得的是合法的税后款,偷税责任应由具有法律责任的
扣缴义务人承担,毛阿敏不负任何法律责任。因此,税务机关
将纳税人毛阿敏作为处罚对象是错误的。针对毛阿敏代理人的
申辩,税务调查人员进行了答辩。调查人员表示,是毛阿敏与
扣缴义务人共同实施了偷税行为,偷税责任应由扣缴义务人和
毛阿敏共同承担。根据法律规定,毛阿敏是个人所得税义务人,
毛阿敏应取得全部收入足额的完税凭证才算完成纳税义务,共
同偷税所偷的税款是毛阿敏的税款;在共同偷税中,扣缴义务
人和纳税人之间收入如何分配,以何种形式负担税款,不改变
其共同偷逃国家税款的本质;毛阿敏通过和扣缴义务人共同签
订假收入合同,填制虚假的纳税申报表和扣缴报告表来达到少
缴税款的目的,依照《税收征管法》,其行为已构成偷税。

  毛阿敏的代理人还认为,对毛阿敏的处罚过重,对扣缴义
务人的罚款是1倍,而对纳税人的罚款是3倍,当事人难以接受。
税务调查人员在听证会上对此作了说明,对毛阿敏处以较扣缴
义务人重2倍的罚款,是基于以下考虑:毛阿敏在1989年因偷税
被税务机关进行行政处罚后再次偷税且此次偷税数额巨大,涉
及地区广,影响很坏;毛阿敏在税务机关对其进行税务调查期
间离境,对抗调查和逃避法律责任。

  在听证会最后的申辩阶段,毛阿敏的代理人请求税务机关
注意,毛阿敏过去在生活上、演艺事业上曾多次受骗。另据杭
州的一份媒介报道,在香港定居的毛阿敏对此听证已有反应。
她对办案人员的辛苦工作表示感谢,对“扣缴义务人”给国家
造成的损失表示歉意,对自己因法律意识淡薄造成的不良后果
表示歉意;她希望尽早通过司法程序加以解决,以尽快结束两
年多未与内地观众见面的尴尬局面,并希望自己的这件事能给
内地演艺界同仁以良好的教益。

  据悉,税务机关根据此次听证情况作出的决定,可能将于
听证会结束两周后形成。

  (摘自1998年10月8日《文汇报》作者:万润龙)

《网络文摘 》 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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