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流动人口管理拟出新规定:
暂住七年可申请户口
提交正在举行的广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
《广东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草案)》,对流动人口管理作出
了一些新规定。
这个条例草案规定:流动人口暂住3日以上的,应在到达暂
住之日起3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到暂住
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在本省经商、就业应当申领
《广东省流动人口暂住证》;流动人口中的少年儿童依法享有
受保护和教育的权利;流动人口在同一市、县暂住5年以上,有
合法就业或经营证明、计划生育证明的,其子女入托、入学等
享受与常住人口同等待遇;连续暂住7年以上、有固定住所、合
法就业或经营证明、计划生育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的,可以
申请常住户口。
据1997年7月1日至今年6月30日的统计数字,在广东办理暂
住登记的流动人口超过1150万人。
(摘自1998年11月20日《羊城晚报》)
《网络文摘 》 第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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