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11-27
第14期

                       




新《土地法》有哪些新变化

  中国有12亿人口,9亿在农村。保护耕地无疑就等于保
护我们的生命线。但近年来,我国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面临的
形势十分严峻。为此,我国对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进行了修
订,并将于1999年1月1日起实施。

  金秋,是收获的季节,也是播种的季节。8月29日,新
的《土地管理法》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上修订通过。
这是一部全面推进土地管理改革的法律,它首次以立法形式确
认了土地基本国策的法律地位。

  法律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吃了定心丸

  河南省确山县农民陈双喜怎么也不会想到,十五届三中全
会刚刚开过,全国上下宣传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的热潮还
没有退去,自家承包的山林就被村支书的儿子强行霸占了。而
这时,这片他投资40多万元、倾注了无数心血、已经经营得
有声有色的山林离承包合同确定的期限还有40多年才到期。
面对电视记者的采访,村支书能把土地承包30年的政策讲得
头头是道,但当记者问她为何纵容儿子的做法时,她却强硬地
说:“这个不能告诉你!”在权力面前,政策似乎成了一纸空
文。陈双喜欲哭无泪的双眼好像在告诉我们:农民太需要法律
这样一个强有力的武器了。

  新的《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
0年……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期限30年不变,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实行的政策,
这次将这项政策上升为法律,为稳定农村的经济制度提供了法
律依据。过去农民担心政策会变,现在则可以法律为武器捍卫
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新的《土地管理法》还从多方面保护农民的土地财
产权利。新法明确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产权代表是村集体经济
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解决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律保护问题;赋予了公民
知情权和监督权,规定在国家征用农民土地的时候,必须要公
告征地方案,听取被征地农民的意见;大大提高了征地补偿标
准;改变了过去在土地管理实践中行政机关的违法批地行为和
由用地者同时承担法律责任的做法,规定“非法批准征用、使
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等等。
这无疑是对农民利益的极大保护。

  “化整为零”批地此路不通

  据国土资源部负责人介绍,我国长期以来实行5级政府管
理土地、分级限额审批用地制度,这种土地管理模式导致不少
地方政府受利益驱动,在土地利用上只考虑局部和眼前利益,
时常采用“化整为零”、“下放土地审批”等方法扩大或变相
扩大自己审批土地的权力,从而使土地利用效率低,闲置浪费
土地严重,耕地面积不断减少。据统计,在国家冻结非农建设
项目占用耕地之前的1986年至1995年10年间,全国
农业结构调整和灾害损毁耕地7000多万亩,非农业建设占
用耕地达2960万亩。

  为了保护耕地,新的《土地管理法》废止了土地分级限额
审批制度,实行一项更为严格的土地管理新制度土地用途管制
制度。首先,确立了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法律制度;其次,
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将土地使用权分
为农用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并规定了不同的权利内容,
促使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在用途管制的前提下依法使用土
地;第三,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政府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的
重要依据,明确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地位、作用及审批程
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村镇规划的关系及其对城
市规模的控制等;第四,建立农用地转用审批制度,将农用地
转用审批作为实施用途管制的关键,凡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必须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批;第
五,严格控制乡村建设占用农用地和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

  划分管理职权土地收益分配有新规

  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在耕地管理方面存在着明显的缺陷,
主要表现在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限制不足,不能有效控制建
设用地供应总量,不能适应耕地的需要,同时也不能保证建设
用地市场的正常运转。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将“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
地,切实保护耕地”作为基本国策写进法律,将耕地总量动态
平衡的目标、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上升为法
律,特别明确了土地执法监察的对象,赋予了土地行政主管部
门在监督检查中的调查权、制止权和对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土地
管理法规的处分建议权、直接处分权,并规定了单位和个人的
举报权,这无疑加大了土地执法力度。

  此前,我国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职权的划分带有浓厚的
计划经济色彩。新法则按照市场经济和用途管制的要求,依照
管理职权的性质对各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职权进行了重新划
分,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权、农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审
批权、土地供应总量的控制权等集中在中央与省两级政府。同
时,将执行性的权力下放到市县政府。

  针对目前国有土地的控制权实际上在市、县政府的状况,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强化了国家土地所有权权益,为国有
土地资产产权代表的确立提供了法律基础。同时,新法调整了
土地收益分配机制,规定“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
30%上缴中央财政,70%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
用于耕地开发”。这些规定既维护了国家土地所有权权益,又
从机制上改变了地方政府“多卖地、多收益”的做法,为耕地
总量平衡目标的实现提供了财政支持。

  (摘自1998年11月10日《半月谈》作者:熊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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