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实名制反腐倡廉的重拳
也许,在你看过这篇文章之后的某个时间,当你走进任何
一家银行存钱时,你都会被要求出示有效证件,并且在存单(
折)上留下自己的真实姓名。
另外给你的一个提示是:经过司法部门批准后,税务、纪
检、监察、检察、法院、公安等机构可以通过银行间的电脑联
网极其容易地查到你在各处开立的所有户头,包括账目上的进
项、支出和余额。
这就是储蓄存款实名制。你了解这一制度吗?
三年酝酿
新年伊始,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刘明康透露,储蓄实名制
正在酝酿当中,相关的法规正在由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大众瞩
目的储蓄实名制呼之欲出了。
所谓存款实名制。其基本含义是指个人或法人与金融机构
往来时必须用真实姓名的一种制度。它规定了行为人(如实际
存款人或法人)的义务,必须用真实姓名进行金融往来,即个
人或法人向金融机构储蓄存款时用真实姓名及其身份证号或者
用法人名及纳税注册号。
存款实名制是西方发达国家早已有的一项制度。可以说,
它是规范的市场经济规则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1998年10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某领导同志在《中国经济
时报》一版发表署名文章时透露,中国人民银行目前研究、酝
酿储蓄存款实名制问题。他提出:“借助这一体系,金融机构
和广大存款者的金融风险意识将得以进一步提高,‘护航’制
度和道德风险将彻底消除,广大存款者的利益也将得到更好的
保护。”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中国金融学会会长黄
达说,存款实名制的研究工作三年前就已提出。实际上,近三
年来,反应最敏感的证券市场时不时地有关于存款实名制的“
消息”流传,一些财金类媒体也偶有专家意见露面。因为,如
果实施存款实名制,在股票交易无须交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
可能有相当一部分不愿曝光的资金流入股市。这显然是利好。
所以,至少中国的3200万股民对存款实名制并不陌生。
63张存单和280张有价证券
有的地区用化名公款私存已是公开的秘密,不仅严重违反
了财经纪律,也变相套取银行利息,甚至成了不正之风和违法
犯罪的温床。
1993年12月22日,四川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被告人石仁富自1983年任泸州市招生办副主任以来,利用手中
权力,向405位学生家长索要收受贿赂款41.13万元,此外,尚
有33.78万元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已构成受贿罪和巨额财产
来源不明罪……判处死刑。”此时,新中国最大的一起招生受
贿案有结果。其实,石仁富受贿案的轰动之处已不再是这个终
了判决,而是此前司法机关对石宅搜查的惊人发现:银行定期
存单63张,计50.35万元;各类企业及银行债券、持有卡280多
张,金额24.8万元;现金8.5万多元。
近几年,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类似石仁富家拥有
巨资的“贿案”“贪案”已屡见不鲜。原河南省汝州市市长徐
中和、建国以来最大受贿案的深圳市计划局财贸处长王建业、
原吉林省工会副主席薛景文、中国最大套汇案的主犯许建洪、
郑州铁路局副局长潘克明、广东惠州市公安局长洪永林……当
其东窗事发时,都出现了一个共同的场面:司法人员从其家中
的各个角落甚至被子里、衣服领里、抽屉的夹层里搜查出人民
币和外币存单、国库券、债券、股票等各种有价证券。这些满
载赃财赃利的金融证券上或直接署着当事者的大名,或署有其
家人、亲属的名字,或署着一些只有当事人才知晓的假姓假名。
石仁富的63张存单和280张有价证券说明什么?其他人的赃
证赃券说明什么?说明我们的金融体制和金融管理中存在着相
当大的漏洞,极少数人把违法所得的收入化名存入储蓄,将“
赃钱”转化为个人正常收入,即使被查处,因其存款用的是化
名,公检法机关也无法查询和冻结存款,使其成为“漏网之鱼
”。
假名化名存款,反腐倡廉的重大障碍
一是给不法分子提供了更便利的隐蔽场所。在实际工作中,
由于在银行中有以假名、代码存款现象的存在,无形中给一些
从非法途径攫取财物的不法分子提供了便利的隐蔽场所。
二是导致国家税源的大量流失。往往采取假名储蓄、分散
存款的方式隐匿实际收入,致使偷、逃税现象相当普遍和严重。
三是化名存款可以成为“小金库”的避风港。由于没有实
行储蓄实名制,小金库掌握在少数人手里,缺少约束,极易被
私分、挪用、贪污,诱发经济犯罪。而且,有的单位由于掌握
巨额资金,常常将大量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入“小金库”中,占
有其利息。因没有实行储蓄实名制,这种行为也难以查处。
四是不利于查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988年,全国人大
颁布了《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其中设立了巨
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但是,这项法案对目前惩制腐败发挥的作
用不大,报纸上也鲜有报道单独构成此罪的案例,多数是查处
贪污、受贿罪时对一些案犯说不清来源(有的是拒不交待)的
财产以此罪处理,使巨额财产得以在化名储蓄这棵“大树”下
隐匿。
总而言之,由于没有实行储蓄实名制,使司法机关和有关
部门在查处违纪案件中取证工作十分困难,使我们的反腐倡廉
工作困难重重,打击力度不够,使我们的一些廉政立法计划落
空。由于没有实行储蓄实名制,使个人收入不公开,导致个人
隐形收入的增加,形成全社会个人收入表面上公平但实际上不
公平。
一位业内人士非常赞同尽快实施储蓄存款实名制,这样做,
一方面有利于杜绝公款私存,另一方面也保证了金融数据的真
实性。若金融数据不准,导致政治经济决策偏差,将会给国家
造成极大损失。
韩国“实名制”的启示
储蓄实名制就是针对黑钱活动的一种“制裁”,是监督、
控制黑钱活动的重大举措。1993年上半年韩国总统金泳三发动
的举世震动的“不流血革命”———反腐败运动。
在这场运动中,前总统金泳三推出了两项最重要的举措:
财产申报制与金融储蓄实名制。
韩国金融实名制之所以引起轰动,最主要的是它与反腐败
紧紧地联系在一起。它的政治意义凸显于它的经济意义。金融
实名制对于扫荡韩国多年积淀的腐败之风起到了重要作用。韩
国自1961年军人政变、实行军人统治以来,官商勾结,行贿受
贿之风很严重。韩国人用一句成语———“口日目田”来形容
腐败:“口”是最上位者———一人独吃;“日”是次之——
—二人分食;“目”再次之———三家分晋;“田”是最下位
者———四人抢食小饼。因此,许多政府官员和大企业集团的
主要人物通过各种不正当的以及非法的手段积累了大量的“黑
钱”。由于没有严厉的制度制约,这些“黑钱”通过化名或是
假名存入银行生息,或者通过假名在股票和其他有价证券市场
上投机,“黑钱”再生“黑钱”,不但滋生腐败现象,败坏社
会风气,也使国家税收减少一大块。在没有实行金融实名制的
情况下,政府官员是否受了贿,企业集团主要人物是否得了“
黑钱”,根本无法知道,也很难查得实据。据报载,1993年8月
韩国金融资产约有8亿个户头,320万亿韩元(1美元约合800韩
元),其中用假名字的有56.6万人户头,28.6亿韩元(不包括
1万韩元以下的小额存款)。
因此,金泳三在1993年8月12日晚,发布了《关于金融实名
及秘密保障的总统紧急财政经济令》,推出金融实名制,其主
要目的是为了弄清政府官员的金融资产情况,为反行贿受贿提
供基础性的制度。
1993年5月,韩国总统金泳三促使议会通过了公职人员财产
登记法案,要求包括总统、总理在内的一大批重要公职人员在
8月11日前参加公职人员财产登记。8月12日晚8时,金泳三总统
通过电台、电视台向全国发布“总统紧急财政经济命令”,宣
布从即刻起在韩国境内实施金融实名制。
在实行金融实名制一个月后,韩国大法院院长金德柱、检
察总长朴钟吉及光州地方法院院长朴英植等大批官员不得不相
继辞职。韩国的金融实名制给我们以很大的启示。
储蓄实名制已经不远
由于没有实行存款实名制,也使一些领导干部或实权人物
的收入不能真实地公开化,不利于人民群众对领导干部或实权
人物实行有效监督。业内人士指出,遏制腐败从根本上来说,
是要靠一系列健全的制度去完善,当前,汲取西方发达国家制
度的有益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建立一套可行的财产申报、存
款实名制已势在必行。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财务与金融专业
主任刘力教授认为,存款实名制早晚应实施,除去可以防止腐
败、洗钱等犯罪活动的发生外,对影视歌星、自由撰稿人、讲
学者等人的纳税行为都有一定的约束作用。
中共十四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进一步确定:
“建立法人对支付个人收入的申报制、个人收入申报制和储蓄
存款实名制。”从而使我国的金融实名制摆到了重要的日程。
存款实名制所需要的一些配套措施已经出台:如纳税申报
制度、《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商业银行法》、《人民银行法》以及《县处级以上领导干
部收入申报的规定》等。从而为我国金融实名制的制定和实施
创造了条件。
事实上,储蓄存款实名制的雏形早已悄悄向我们走来。19
97年10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关于大额
现金支付管理的公告》。《公告》对银行开户单位基本账户设
立及现金支付问题、严禁公款私存问题和银行卡的管理等8个方
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特别是改进了对个人储蓄账户现金支付
的管理。明确规定了对从储蓄账户提取现金5万元以上,要求取
款人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开户银行查验无误后予以支付的管
理制度。这一规定的实施,首开了储蓄实名制做法的先河。
(摘自1999年2月1日《北京青年》第5期,原载《金融时报》
,作者:刘杰)
《网络文摘 》 第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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