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华社北京2月24日电(记者韩振军)为制止部分地区在出
售国有小型企业时出现的错误倾向,中国对出售国有小型企业
提出一系列规范性意见。
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在日前联合发出的《
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中指出,近年
来,中国各地积极探索放开搞活国有小型企业的路子,取得了
一定成效。但一些地方在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出现了一些不规
范行为,导致国有资产流失、银行债务和拖欠税款悬空,职工
的合法权益受到一定的损害。
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全面理解、正确贯彻中共十
五大关于国有小型企业改革的方针,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
宜,因企业制宜,采取多种形式放开搞活国有小型企业,坚决
制止出售企业之风,特别要制止名卖实送、半卖半送、逃废银
行债务、拖欠税款和规避安置职工的错误做法。国有小型企业
出售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操作。
通知要求严格控制出售国有小型企业的范围和数量,不得
出售社会公益性企业和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出售的企业。向国
外(境外)购买者出售企业,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出售
企业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实行人民政府逐
级审批制度和应遵循的有关程序。
通知要求购买者应出具不低于所购买企业价款的有效资信
证明,不得以所购买企业的资产作抵押,获取银行贷款购买这
家企业。企业出售前,应依法进行资产清查,由具备资格的审
计机构对原法定代表人进行审计,未经资产清查和原法定代表
人离任审计的企业不得出售。对出售企业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界定产权、评估资产和确认出售价格。在出售国有小型企业的
过程中,要严格保护债权人利益,依法落实各项债权,确保企
业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通知强调对出售后的企业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对
企业出售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对违反程序和有关规定或利用职
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与购买者串通、故意压价出售企
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地方各级
政府要加强对企业出售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定部门负责出售企
业的组织、协调工作,防止多头管理、政出多门和无人负责,
不得以强迫命令、压指标、定任务和规定时限等方式出售企业。
《海外版》 (1999年02月25日第1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