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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郭励弘
新建企业股权如何分配是投资者之间的事,让知识资本与
商业资本通过谈判来决定自己的地位,才是真正尊重知识资本
的价值
科技部等七部局1999年3月推出的《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的若干规定》指出:“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
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
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外经济贸易部1990年12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
企业法实施细则》,首次涉及知识产权占注册资本比例问题,
其中规定:“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用技术作价出资时,
……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
这等于说,不管技术成果的实际价值有多高,现金和实物
投资的数额有多小,技术都只能占小股。关键在于,上述法规
把“无形资产占资本金的比例”与“知识资本占股权的比例”
两个问题混为一谈,概念混淆。
一、无形资产占资本金的比例不宜过高,且须由财政部门
限定
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占资本金的比例过高,将
在财税、金融两个方面产生负面影响。
1.与财税的关系:进入资本金的无形资产将以摊销方式由
企业提留,类似对固定资产提取折旧;因此无形资产比例的高
低,要影响到企业与国家税政的利益分配。假定A企业的资本金
中现金为1000万元,仅占10%,其余为无形资产,那么企业可
以把9000万元的摊销打入成本,从而使税务部门征收的所得税
大为减少。
所以,正如折旧制度(含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只能由财
政部门制定一样,摊销制度(含无形资产占资本金比例和摊销
年限)也必须由财政部门制定。
2.与金融的关系:银行审贷的一个重要依据,是企业资本
金(对老企业是净资产)的多寡。无形资产对企业经营有重大
作用,但对于偿还债务、债务担保或抵押则作用不大;若无形
资产占资本金比例过高,将使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呈现出盲目的
乐观,从而一方面导致新建科技型企业陷入高负债困境而难以
自拔,另一方面导致债权人坏账的可能性增加。
正因为如此,国外在判断企业清偿能力时,不仅要看资产
负债率,还要看有形资产净值(纽约股市和纳斯达克股市都看
重这个指标)。从这一角度看,过去对无形资产占企业资本金
的比例限定为20%,是体现了财务审慎原则的。
二、技术成果占股权的比例不应有上限
登记注册是一家企业与政府之间的事情,必须按照相应法
规去做。另一方面,股权分配则是两家(或更多)投资者之间
的事情,新建企业中出资各方占有多大的产权份额,完全应该
由出资者自己协商决定。这属于项目结构设计中的股权结构设
计,他人(不管是政府还是资产评估机构)无权干预。这样,
对于高技术企业的创立,只要技术提供方与资金提供方能够取
得共识,完全可以不受限制地提高技术和知识产权的股份比例。
极而言之,在得到资金捐赠的情况下,技术提供方可占到100%
的股权;但同时,无形资产占资本金的比例仍可限为20%。
在国外,风险投资公司一般并不要求对风险企业控股,但
都要求在参股一定比例的情况下拥有支配控制权,并参与经营
管理,目的是减少投资风险,增加风险企业的附加值。这里的
支配控制权主要不是靠股份比例,而是靠与风险企业订立契约
实现的。从一些资料来看,风险资本占风险企业的股权一般为
30%—60%;而且,由于风险资本是分期注入,在初始阶段更
不可能占有很大股份。在国内,最近清华大学某在校学生以其
发明的“视美乐”创办了一家学生公司,上海一百在注入250万
元风险资金后,只占20%股份,技术成果则占80%股份;协议
规定,二期再投入5000万元之后,上海一百才占股份60%。
国外的普遍情况和国内这一最新案例都充分说明:高技术
企业是知识资本与商业资本交汇之处,双方各占多少股权,是
两大资本周瑜打黄盖的事情,不劳政府以法规形式事先强制裁
定,否则很可能要压低技术成果的价值。
让知识资本通过与商业资本的谈判来决定自己的地位,这
才是真正尊重知识资本的价值。建议财政部门出面澄清,财务
制度只管无形资产占资本金的比例,不管技术成果占股权的比
例。对于涉及这一问题的有关法规,应以某种方式进行修正,
修正的目标是避免把无形资产占资本金的比例引申为知识资本
占股权的比例。
《人民日报》 (1999年12月06日第9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