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亏损,主管人
员应否负刑事责任(咨询台)
编辑同志:
我是一家国有企业的工人,由于所在企业严重亏损,目前
工人生活十分困难。造成长期严重亏损的原因是厂里主管人员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经营管理失策。现在厂里负债累累,濒
临破产边缘。对此,工人们十分心痛和气愤。请问,由于主管
人员责任造成企业严重亏损,可否追究企业领导的刑事责任?
读者 弘 正
弘正读者:
你提出的问题很典型,在现实生活中发生较多,也很复杂,
国家已下大力解决这类问题,并且有新刑法的规定作后盾。新
刑法增设了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这一新罪名。根据新刑
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徇私舞弊,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
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应以徇私舞弊造成
破产、亏损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按上述规定,构成该种犯罪必须符合下列要件:(1)必须
侵犯了国有公司、企业的管理制度和利益。(2)在客观方面行
为人必须实施了徇私舞弊的行为。所谓徇私舞弊,是指行为人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律和其职务要求的职责,在工作中以权
谋私、滥用职权。其主要表现为:不作可行性分析论证,独断
专行,致使经营决策发生重大失误;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
全,对企业内发生的损公肥私、化公为私、侵吞、侵占、私分、
挪用财产的违法犯罪现象置若罔闻;对企业的经营管理不管不
问,只关心如何挥霍浪费、捞取好处;违反规定批准拆借资金
或者动用企业资金炒股,等等。(3)徇私舞弊行为只有造成国
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时,才构成本罪。这里的“重大损失”,一般是指造成企业破
产或严重亏损,此外还包括长期发不出工资,群众反映强烈,
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声誉等。(4)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法定职责,却仍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并且
希望或放任企业破产或严重亏损的结果发生。(5)本罪只能由
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如经理、厂长等人员构
成。
如果你所述情况属实,对照上述规定和分析,应该讲你厂
有关主管人员的行为已构成了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
对此,你和其他职工应积极向司法机关举报。
律师 潘家永
《市场报 》1998-09-14 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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