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藏假币违法(指点迷津)
海 明 运 平
方某是一收藏爱好者,有收集邮票、钱币的爱好。1997年
元月,方某开始收集假币,至11月,方某通过各种途径已收集
到各种假币1万多元。同年11月15日,经人举报,公安机关对此
立案侦查,查明方某确有收藏假币的行为,并已收集了1.4万
多元假币。据此,检察机关以方某已构成持有假币罪向法院提
起公诉。方某辩解自己只是收藏,不会对社会构成危害,因而
不构成犯罪。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任何人持有假币都应上缴银行,不能
非法持有。方某持有假币,不上缴银行,已破坏了国家的金融
秩序,对社会造成了危害。我国《人民银行法》规定,明知是
假币而持有,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刑事责任,而我国新刑法为制
裁非法持有假币者,明确规定为持有、使用假币罪。所谓持有、
使用假币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
较大的犯罪行为。持有、使用假币罪的构成要件为:1.行为人
在主观上明知其持有或者使用的货币是伪造的货币;2.行为人
在客观上有持有或者使用伪造的货币的行为;3.行为人所持有、
使用的伪造的货币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方某持有假币虽是一种
收藏爱好,但其在主观上明知其持有(即收藏)的货币是假币,
客观上持有的假币达1万多元,已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完全符
合持有、使用假币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方某已构成持有、使
用假币罪。对该罪的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的规定,有三种情形:对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
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对数额巨大的,
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
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市场报 》1998-09-14 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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