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笔保险金该由谁继承?(保险案例)
徐卓青
案例:
张某,男,50岁,于1996年7月2日在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北
京分公司,以本人为被保险人,投保重大疾病险20万元、附加
意外伤害险10万元、平安长寿险20万元,合计保额50万元,受
益人均为本人。
张某于1997年11月29日乘坐一皇冠轿车途径110国道由北向
南行驶时遭遇车祸,致重度颅脑损伤,当场死亡。其妻丁某委
托业务员于事故发生后提出理赔申请,平安公司理赔人员在全
面审核张某家属及业务员提供的材料后,经过走访医学、司法、
交通等各相关部门,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迅速做出了给
付决定,但在受益人问题上与死者家属产生了分歧。
案情分析:
依照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指定
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
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
承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
偶、子女、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
二三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
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
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经过调查询问,理赔人员了
解到,张某之父、妻、两个女儿均健在,他们均为法定第一顺
序继承人,理应共同分割该保险金,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
了如下情况:
1、张某之生母已于1974年身故,其生父日前已再婚,张与
之继母是否有法定抚养关系尚无法确定,其继母是否有权继承
保险金也有待商榷;
2、张某之次女已于1997年7月去法国留学,按有关规定,
其若想委托其他家庭成员代领保险金,必须出示护照复印件、
亲笔书写的授权委托书传真件和中国驻法国大使馆对上述文书
出据的认证书后方为有效;
3、由于张某之父年事已高,家人担心其不能承受丧子的打
击,暂未将张某死讯告之,故其应得之保险金如何处理?
4、张某及其家人均为外来经商人员,户籍关系均在原籍,
在谈到张之继母是否也应作为受益人时,张妻提供了一份原籍
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公证书,列明了各方继承人与张某之关系
及财产继承的份额,其上未将其继母列为继承人,该公证书可
否作为保险公司办案的依据?
5、张某之妻在提出索赔时曾表示,张某所交保费系用夫妻
共同财产支付,故其应取得该保险金一半的份额,即25万元,
其余25万元由其他继承人继承。该要求是否合理?
由于此案在当地影响较大,它的处理结果将直接影响到客
户今后对公司的信任程度以及理赔人员今后办案的工作方针,
所以,理赔部全体办案人员在经过慎重的合议后,将已掌握的
重要证据、相关材料以及合议结论向上级机关做了呈报。上级
机关经过研究:很快批复下列理赔结论:
1、同意如数给付张某之身故金50万元;
2、死者原籍公证机关出具的财产继承公证书可作为理赔部
门处理保险金受益权问题的办案依据。
3、鉴于上述第二条结论,该保险金的受益人应依次为张父、
张妻、张之长女及次女等四人。
4、各受益人可得相等份额保险金,既各方均得12.5万元。
对张妻之半数保险金受益权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5、由于张之次女目前尚在国外,其应得份额必须在提供了
护照复印件、亲笔书写之授权委托书传真件及法国大使馆的认
证书后方予支付。
6、鉴于张父年龄及身体状况,其应得份额可在其得知张某
死讯并提出索赔申请时再行给付。
理赔部门迅速将上述理赔决定通知了全体受益人,各受益
人均欣然接受,并在办齐了给付手续后,于1998年9月23日由张
妻,张之长女持本人及张之次女由国外传来的必备文书办理了
给付手续。至此,本案的审理工作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本案点评:
本案属涉及受益权问题的典型案例,虽然案情本身并不复
杂,但由于各方受益人的特殊情况,使得理赔部门在审理案件
时既要坚持原则,又要兼顾各受益人的实际情况。通过它的审
理,给全体理赔人员及广大客户提供了重要启示:保险单上的
每一项内容都具有其严肃的法律效力,受益人作为保险合同的
关系人,其受益权一旦确立,也必将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在
日常工作中,在处理类似案件时,经常遇到这样的客户:由于
投保时未能理解受益权的真正含义,或图一时省事未填受益人
栏,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得不到其预期的保障而追悔莫及,在
此郑重提醒广大客户,投保时不但要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更
要全面了解自己应得的保障,以及如何才能得到保障。
《市场报 》1998-12-12 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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