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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帝”期盼成立消费法庭(建议与呼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消费者的合法权
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申诉、仲裁和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5种途径来解决。应该说,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途
径解决消费纠纷才是最有权威、最有力度的方式,特别是大案、
要案。但是,许多受害的消费者却不愿意或无能力去打官司,
其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更好的保护。

  究其原因,主要是:

  一是起诉手续麻烦。提起诉讼的程序通常要聘请代理律师,
向律师介绍案情,到法院去领取诉状专用纸,写诉状,准备人
证、物证、书证,向法院递交诉状。待法院受理后,还得随时
等候庭审等。如此繁杂的手续,令普通消费者只好望而却步。

  二是诉讼持续时间长。按《民法》规定,一般经济案件应
在6个月内结案,复杂案件经院长批准可延长3个月。有的官司
一审判决之后,还得经过上级法院二审判决。这样一来,起诉
人可能要忧心忡忡地等待半年、一年,甚至更长时间。

  三是费用昂贵。消费官司一般标的不大,但打官司都要支
出很多费用。如代书诉讼状费、律师代理费、诉讼费。此外还
有质检费、证人食宿、交通费、执行费等,还有应酬方面的开
销。

  四是执行困难。由于种种原因,有时法院作出的判决很难
执行。辽宁锦州有一位消费者花了一年多时间,经过一审、二
审打赢了官司,获赔6万多元,但至今仍未得到赔偿。

  针对打官司难的现状,广大消费者盼望司法部门依据《消
法》第三十条“关于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
诉讼”的规定,尽快在县、市两级成立专门审理消费纠纷的消
费法庭,依法用最简单、最快捷、最经济的手段审理消费纠纷,
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辽宁省锦州市韩莉黄华忠

《市场报》 (1999年10月28日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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