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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通讯社

丰田

2000-01-10


蹊跷的判决

  同一案件,同一合议庭成员,以同一案号作出不同的两
种判决,令人疑惑——

  1999年11月,山东省即墨市中兴奥迪服装厂接到青岛市
中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后,不但不服,而且向山东省人大
常委会、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反映,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有
关审判人员“枉法裁判,故意犯罪”。

  事情是这样的:

  1996年,中兴奥迪服装厂(简称“奥迪厂”)与即墨市
华联服装厂(简称“华联厂”)之间的加工承揽纠纷案,经
即墨市人民法院经济庭李庭长独任审判,于1996年12月20日
作出判决,奥迪厂不服,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1997年5月4日作出终审判决,
并于同年8月15日下午2时在青岛中院将判决书送达奥迪厂。
该终审判决对一审判决依法作了改判。

  奇怪的是,一年之后的1998年6月24日下午2时,奥迪厂
从即墨市人民法院又收到青岛中院对该案的第二份终审判决
书,该判决结果却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核对,以上两份“终审判决书”为同一案号“第155号
”,为同一合议庭成员,判决时间均为“1997年5月4日”。

  奥迪厂认为,就同一案子,同一合议庭作出不同的两份
终审判决,是“枉法裁判,故意犯罪”,触犯了刑律,于19
98年6月底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1999年8月25日,青岛中院作出裁定,裁定书认为“本院
第155号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发现,原判决程
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裁定“中止原判决的
执行,另组合议庭再审”。

  1999年11月10日,青岛中院作出再审判决,该判决书确
认了青岛中院“以(1997)青经终字第155号民事判决出具了
二份不同结果的判决”,同时判决“撤销本院(1997)青经
终字第155号民事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该再审未经开庭审
理。

  青岛中院经济二庭葛庭长认为,同一案子作出两种判决
是工作失误,而并非“枉法裁判”,因为第一份155号判决书
并未送达,是无效的,第二份判决才是生效判决。他解释说:
“第一份判决书签发了,也盖章了,但经与一审法院交换意
见,一审法院审理此案的李庭长对这份判决书有意见,我们
认为李庭长的意见有道理,所以又改成第二份判决书。我们
法院二审的判决书一般都是通过一审法院送达到当事人手里,
第二份判决书就是这样送达的。至于第一份判决书是怎样到
了当事人手里的,我们正在调查。”

  针对为什么第二份判决书送达的时间是1998年6月,而该
判决书上载明的判决时间是1997年5月4日,葛庭长承认这是
工作失误,“应按新的合议时间下判决”;1998年6月这份判
决距即墨法院1996年12月的一审判决时间跨度达18个月,远
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3个月至6个月,葛庭长解释是因为那时
候庭审改革未进行,对这方面要求不严。

  针对此案再审程序中未开庭审理就作出了判决,院方有
关人士说,当时曾多次向当事人打电话通知开庭,但奥迪厂
拒绝出庭。而奥迪厂的说法是:根本就没有通知我们开庭。

  据了解,青岛中院纪检部门为此成立了调查组,调查第
一份155号判决书是怎样到了当事人手里的。按规定,当事人
接到判决书后应有签收回执,但调查组查不到签收回执。虽
然奥迪厂咬定是主审法官送达的,奥迪厂也在签收回执上签
了字,但调查组不能确认。法院已把该主审法官从经济二庭
调至执行庭,算作对其“失误”的处理。

  法院按法律程序审理案件是保证法律公正的必要条件。
同一案子,同一合议庭,以同一案号在不同时间作出不同的
判决,到底是“枉法裁判”还是“工作失误”,相信青岛中
院纪检调查组最终会有结论。

  (摘自2000年1月10日《中国青年报》,作者:马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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