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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2-29


明起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探亲受理审批工
作实行统一规范

  新华社北京2月29日电为进一步加强内地居民赴香港、
澳门探亲审批管理,统一规范受理审批工作,增强透明度,
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正当权益,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近日发出
通知,决定自今年3月1日起在全国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
门实施《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探亲审批管理工作规范》。

  《规范》规定,在港澳地区有定居、就学或因私在港澳
地区工作的直系亲属的内地居民均可申请前往探亲。凡经批
准赴港澳地区探亲的内地居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
给有效期1个月以内的签注,对其中探望配偶、危重病人或
申请人年龄未满16周岁或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
发给有效期为3个月以内的签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优先保证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探望直系亲属,在名额允许的
情况下,兼顾赴港澳地区探望定居的近亲属。《规范》要求
各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每月对外公布赴香港、澳门探
亲名额及使用情况,以便于申请人随时了解,提前作出安排。
对经审核符合去港澳地区探亲条件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
部门根据名额情况,按照申请人提交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安
排放行。

  为切实解决内地居民申请赴港澳地区探亲遇到的实际问
题,《规范》还制定了一些便民利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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