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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3-31


法官串通作伪证 违法者终成阶下囚

  徐月

  四年前,江苏南通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肇事者为逃避法
律制裁,竟神通广大地将两名公安人员、两名检察官、两名
法官和一名律师拉下了水。因法官参与作伪证,致使肇事者
逍遥法外。四年后,政法机关通力合作,将肇事者及作伪证
者擒入法网。3月28日,南通市中级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

  驾车闯祸惹命案交警判定“负全责”

  1995年8月18日,南通江阳服装有限公司职工王新民,驾
驶三轮摩托车行至该市人民东路塑料五厂东侧路段时,车厢
右前角与同向行驶的余昌钟表店退休工人葛德泽所骑自行车
相撞,导致葛摔倒,自己则驾车离开了事故现场(当时有人
将其车牌号记了下来)。葛德泽因颅脑伤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南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找到王新民询问情
况,并对其摩托车与葛德泽的自行车进行了碰撞痕迹鉴定,
结果两车痕迹对比吻合。交警支队遂于9月6日认定:“王新
民驾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驾车时观察自行车动态
不够,造成事故,与自行车接触后未及时发现,驶离现场。
王新民负事故全部责任。”

  还是亲戚靠得住法官密谋找伪证

  王新民接到认定书后,便邀大妹夫马新山一起到三妹夫
汤建勋家商量对策。

  时任南通崇川区法院经济庭副庭长的汤建勋出主意说,
王新民的证人太少,不足以推翻事故鉴定,一定要寻找可以
证明王不是肇事者的目击证人。他建议,由住在事故发生地
附近的顾昂出来作证。

  王、马听后吃了一惊,顾昂不就是汤的姐夫吗?汤建勋
说:“亲戚靠得住,人家不会懂的,谁能查得这么细?”说
着,便打电话请顾昂过来。

  心里没底的马新山对汤建勋说,这样做是否风险太大,
一旦被人家发现,可是不得了的事情。汤建勋却显得很自信。
大约半个小时后,顾昂来到汤家,经汤做工作,最终还是答
应了作伪证。

  汤建勋草拟了一个相当于顾文化水平、约50字的证词,
证明他在现场看到葛的自行车与另一辆自行车相撞。接着,
顾昂将证词重抄一份收了起来。几人还商定:第二天,在事
故发生地张贴寻找目击证人启事,由顾昂佯装看到启事后打
电话给王新民的单位,然后再出具证词。为确保万无一失,
王新民将肇事经过向顾讲了一遍。顾昂复述无误后,才带着
证词离开汤家。

  第二天上午,顾昂将电话打到了王新民的单位。单位工
会领导陪王一起找到顾,王装作与顾互不认识,拿到了那份
假证词。

  织就一张关系网换得一纸“不起诉”

  事故发生不久,南通市公安机关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将
王新民案移送崇川区检察院起诉。1996年3月25日,区检察机
关以证据不足为由,退回补充侦查。

  7月19日,公安机关再次移送起诉。9月3日,崇川区检察
院再次以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

  1997年5月12日,崇川区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再次移送起诉
作出决定:“本案已先后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经公安机关补
充侦查后,认定王新民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仍属证据不足,
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王新民不起诉。”

  受害人家属遂向南通市检察院提起申诉。1997年6月6日,
市检察院作出复审决定书,维持崇川区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

  在“不起诉”的后面,有王新民、汤建勋精心编织的一
张“保护网”:

  王新民得知公安机关向崇川区检察院移送此案后,即请
汤建勋疏通关系。王新民在被区检察院传唤后,与马新山一
起到该院有关人员家里打招呼,并送上睡衣、西装、奶粉和
香烟等礼品……承办人经过很长一段时间的“调查”,终于
认定此案“证据不足”。

  1997年7月10日,根据新《刑法》,受害人家属向崇川区
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然而,法院直到1998年6月9日
才开庭审理此案。而在此前,由王新民出钱,汤建勋出面,
该案审判长被请到汤家吃饭,王的辩护律师也同桌相陪。

  在庭审过程中,汤建勋的姐夫顾昂出庭作证,称他在现
场看到的是两辆自行车相撞,摩托车没有碰到自行车。受害
人家属闻听大喊:“这是伪证!”当日,此案休庭。

  1998年12月18日,崇川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指
控被告人王新民犯交通肇事罪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被告人王新民无罪。

  受害人家属不服,提起上诉。南通市中院于1999年3月3
日作出裁定:交通事故责任书系孤证,且与其他证据相矛盾,
证据不足,维护原判。

  遗属申冤拨疑云顺藤摸瓜真相白

  1999年8月,南通市政法机关在“争创人民满意”活动中,
接到受害人家属的申诉信。市政法委案件协调科调阅了此案
卷宗后,认为此案中的目击证人是关键。他们从公安机关调
阅了涉案人员及证人的户籍档案,终于发现了一个极为重要
的疑点:目击证人顾昂与汤建勋及交通肇事者之间均有亲戚
关系。

  为把此案查个水落石出,南通市政法委领导先后4次召集
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的负责人开会协调,决定
按照法律程序,由检察院撤销不起诉决定,由法院撤销一、
二审判决,由公安机关缉拿犯罪嫌疑人。

  8月16日,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对肇事者王新民实行刑
事拘留,王如实供述了与他人合谋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词
的事实。

  9月14日,顾昂被逮捕。

  9月27日,汤建勋被逮捕。

  10月29日,崇川区人大常委会作出撤销汤建勋审判员和
副庭长的决定;11月8日,崇川区法院决定开除其公职。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南通市中院指定海安县法院审理王
新民交通肇事案及汤建勋、顾昂伪证案。12月27日,海安县
法院一审判处王新民有期徒刑3年,并处赔偿受害人家属死亡
补偿费、扶养费等3.9万多元,一次性补偿受害人家属经济
损失2715.3元。

  今年1月19日,海安县法院一审以伪证罪判处汤建勋有期
徒刑4年;判处顾昂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涉及此案的还有两名公安人员、两名检察官、一名法官
和一名律师。他们分别受到撤职、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
过等处分。

  3月28日,南通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海安县法院的
一审判决。

  《华东新闻》 (2000年03月31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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