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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4-01


文化部发出紧急通知
加强公共文化单位和文化经营场所安全工作

  新华社北京3月31日电 文化部今日发出“关于加强公共文
化单位和文化经营场所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通知指出,前段时期,一些地方相继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严重危害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引起了党中央和国务
院的高度重视。但是,这一工作的重要性在一些地方没有引起
足够的重视。一些文化经营场所消防安全事故频繁发生,造成
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重大损失。3月29日凌晨3时许,河南省
焦作市山阳区天堂音像俱乐部发生重大火灾,酿成74人死亡的
惨剧。现在全国公共文化单位如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文
化馆(站),普遍存在着设施老化、安全隐患突出的问题;许
多文化经营场所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只顾追求自身经济利益,
忽视消费者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尤其是歌舞游艺娱乐场所、
影剧院、演出场所、录像厅以及音像制品集中经营场所等,人
员密集,流动性大,营业时间长,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
想。

  为切实加强公共文化单位和文化经营场所的安全工作,坚
决杜绝事故发生,文化部在“通知”中要求:

  一、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公共文化单位、文化经营场所要
进一步加强消防和安全意识,充分认识到消防安全是关系到人
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重大问题,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消防
安全的法律法规,切实把消防安全工作作为重中之重的管理内
容。

  二、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根据公安消防安全的各项规定,
主动配合公安消防部门,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立即对所辖公共
文化单位、文化经营场所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安全检查,不
留死角。检查的重点是:各单位的安全责任制是否建立健全,
是否实行目标管理,是否逐级落实到人;各种消防设备是否齐
备有效,是否有专人负责维护管理;各种消防安全疏散通道是
否畅通;对安全死角是否进行了清理,是否存在问题和漏洞;
对存在的各类隐患是否进行了认真整改;各重点岗位人员是否
熟练地掌握了消防设备、设施安全操作规程;按照《古建筑消
防管理规则》,文物保护单位对各种防火安全措施是否进行了
认真、彻底的检查,是否真正落实到位,同时要加强值班巡查,
严格控制使用明火和易燃易爆物品,绝不能留下任何安全隐患,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要立即停止营业,限期整改。整
改结束后必须由主管部门进行复查,复查合格方可营业。

  三、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在对上述单位和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的同时,对那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宣扬封建迷信,渲染凶杀
暴力、色情、赌博等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场所和活动,要坚
决取缔,并对有关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四、经过检查,凡是未达到消防安全规定的,应先行责令
停业,并立即提请公安消防部门对其作出处理;要严格依照有
关规定,如实核定场所容量;严格限定歌舞娱乐场所营业时间
最迟不得超过次日凌晨2时,营业性游艺厅和录像放映场所营业
时间不得超过午夜12时。

  五、加强对演出场所演出活动的管理。组织者要安排专门
人员负责防火安全检查,并实行巡逻制度,巡逻人员要坚守岗
位,不得脱岗。要求演艺人员在演出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诱
导观众用明火方式为演艺人员助势。

  六、对无证经营、证照不齐的文化经营单位,文化行政部
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

  七、凡违反国家消防安全法规,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重大
损失的,除直接责任人依法受到惩处外,属于文化行政主管部
门失职、渎职的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人民日报》(2000年04月01日第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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